家長會-組織章程

南投縣埔里鎮埔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埔里國小學學校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所在地。學校為方便家長會推行會務,得提供適當場所,做為家長會辦公室,但遇到學校教學設施不足時,應於接獲學校通知限期內無條件搬遷。

第四條

 本會以確保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育權及維護家長之教育選擇權,增進學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整體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五條

 本會依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家長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本會下設班級學生家長會,以班級為單位,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必要時得組織若干工作小組及緊急聯絡人。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本會置會員代表八十人,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開會選出,每班須二人以上,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召開,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訂定或修改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五、審議其它費用之收取事項。

 六、選舉委員會委員。

 七、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人數不限。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第十二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一次,由家長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三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子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推)舉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選顧問。

 七、執行教育法令所規定家長會之職責。

 八、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九、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考。

 十、統合、管理、協助愛心志工成員。

第十四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最多以三十五人為原則,由委員互選產生。或遴聘熱心家長參與,經委員會同意,任命之。

前任會長為輔導會長,當然常務委員。

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視會務需要設立各組如下:

 一、教育關懷組。

 二、校務活動組。

 三、營養午餐組。

 四、財務審核組。

 五、愛心志工組。

 六、營建修繕組。

 各組組長由現任會長指派分別擔任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互選一位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須任職副會長,優先擔任。如副會長無人擔任由常務委員者,優先擔任。如常務委員無人擔任由委員推舉擔任之。

第十八條

 委員會休會其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得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定。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派員兼辦之(無給職),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毎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本縣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縣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五、協助學校校務發展之用途。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財務稽核)二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縣府教育局視導人員得隨時予以抽查。

 辦理交接時,得由現任家長會會長報請縣政府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若有違反教育法令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形時,本縣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由本縣教育局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改選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八條

 當學年度會費之預算、決算經費超支時,需由當年度會長自行吸收,新年度會長只接收資產,不承擔負債。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國九十九學年第二次家長會會員大會議修正通過後施行。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