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南投縣埔里鎮埔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2030347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函 (376480000A_1120303473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各級學校推動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資通訊服務,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辦理。
二、 各級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 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四、 依教育部函示本府於稽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需查核學校是否依「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落實辦理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