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12日臺教學(五)字第1140130727號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12月9日FDA管字第1149087907號函暨行政院114年12月4日院臺衛字第1141033638號公告辦理。
二、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經行政院於114年12月4日以院臺衛字第1141033638號公告修正,並自114年12月8日生效。
三、 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者,須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