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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107學年度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鑑定辦理方式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另依據本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如附件)之程序,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於本(107)年3月16日前至就讀之立案公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或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需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針對學生障礙情形、學習能力及暫緩入學期間家長所提之教育替代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於3月22日前,彙整申請暫緩入學學生之申請表、相關資料影本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三、前述學校以鍵入學生身分證字號的方式,於特殊教育通報網「106學年度第12次暫緩入學、延長修業」之區間提報,提報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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