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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111學年度高中以下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即在家自學)」者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 送件期限如下:
(一) 申請自111學年第1學期起:111年4月1日起收件至111年4月30日截止。
(二) 申請自111學年第2學期起:111年10月1日起收件至111年10月31日截止。
三、 申請人應備齊申請表(附件1)及實驗教育計畫書(附件2)各乙份,與設籍學校協商確認雙方合作事項(如成績評量、學校設施設備使用及相關代收或代辦費等,建議學校作成會議記錄)完成核章後,於前開期限內送達本府,並至指定電子表單(https://reurl.cc/5GAA5z)填寫完成,始完成申請程序。
四、 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五、 初次申辦者,設籍學校及申請家長均應詳閱自學手冊(https://reurl.cc/Mbll0k),以瞭解申請流程及學校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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