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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應配合檢視修正及宣導事項,詳如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辦理。
二、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請貴局(府)原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相關自治辦法應予廢止(修正),並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學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併請學校同步檢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俾符法制。
三、請學校依本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四、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及擴大宣導,該署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訊」「宣導資料」及「問題專區」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請學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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